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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反制: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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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人机技术飞速发展,在航拍、农业、救援、物流等多领域广泛应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了民众生活。与此同时,无人机在应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漏洞,也给公共安全领域带来风险和挑战。

一、无人机潜在的威胁

无人机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监管盲区,无人机非法飞行行为已成为当前航空安全面临的一大挑战。无人机闯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可能导致多种严重后果,一是与航空器发生碰撞,最严重将造成“机毁人亡”;二是干扰飞行员视线和雷达系统,增加飞行风险;三是导致机场关闭,影响航班正常运行。

除了民航安全外,若无人机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国家安全,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比如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如侦察、投放危险物品等,或是擅闯敏感区域,导致国防设施等重要部位被窃取泄密。无人机在禁飞区飞行,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例如无人机黑飞可能导致地面意外伤害,如坠落人群、螺旋桨伤人等。无人机也可能被用于偷拍、窥视,侵犯个人隐私等。

二、无人机反制市场相关政策文件

1、民航相关部门自2016年起陆续发布低空管理的相关文件
 (1)2016年民航总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2)2017年5月民航总局正式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3)2017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公告》强调,为了防范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侵入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减少对机场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影响,促进电子围栏系统等类似技术的应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汇总整理了民用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现首批公布155个机场相关数据。同时《公告》要求,各类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未经特殊标准不得进入限制面保护范围,在限制面保护范围外的飞行亦不得影响民航运行的安全与效率。各机场限制面和净空保护区应按现有规定标准和公布。
 (4)2018年3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5)2019年民航局发明电1089号《关于下发“民航重大航空运输任务保障期间低慢小升空物防空工作规范的通知》。
 (6)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7)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9)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10)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1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征求意见稿)
 (1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14)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公安、司法部门2018年起陆续发布关于无人机反制装备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1)2017年1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告。违规飞行无人机等最高可拘15天;
 (3)2018年公安部装财688号《公安部关于无人机侦测反制装备列装配备的意见》。
 (4)2018年公安部装财741号《关于反无人机提战赛装备避选结果的通报》。
 (5)2019年公安部装财556号《关于推尊无人机反制装备的通知》。
 (6)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广东光政机关、军事管制区等区域上空将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该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7)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019)司狱字165号《关于加强监狱无人机防御工作的意见》,要求在2019年 年底前监狱全部配备符合国家无战电管理要求的无人机防御装备,依法依规建立无人机防御系统。
 (8)司法部科信办、部监狱局、部戒毒局发司科信通[2019]10号《关于印发监管场所无人机防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3、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公安部陆续发布关于能源行业无人机反制设备在反恐标准中强制性要求的相关文件
 (1)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发(2018)88号公室《关于加强反恐怖重点目标无人机防御工作的通知》
 (2)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部分:电网企业
 (3)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2部分:火力发电企业;
 (4)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5)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4部分:风力发电企业;
 (6)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5部分:太阳能发电企;
 (7)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
 (8)石油石化系统洽安反恐防范要求第1部分:油气田企业;
 (9)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10)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11)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4部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12)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5部分:运输企业;
 (13)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6部分: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4、交通部及多地发布机场、铁路低空安全相关的政策文件。
 (1)2022年6月,广东珠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大活动期间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管控的通告》,要求:2022年6月26日0时至2022年7月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2)2023年8月7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发布,在杭州第19届亚运会湖州赛事筹备、举行期间,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
 (3)2024年6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要求:2024年6月17日00时至6月25日00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西宁市全域范围内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4)2024年8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期间北京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自2024年9月2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6日24时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5、2021年,《电力系统治安防控防范要求》(GA1800.1-6)行业标准发布,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采取防干扰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具备常规电磁干扰信号入侵监测和实时告警能力。
 6、2022年,国家反恐办发布《关于做好电力系统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达标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2022〕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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